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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0901實施新版住宅租賃契約(2020-08-28)

內政部今表示,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自9月開始實施,自9月1日起租約應載明夏月及非夏月電費資訊;如有因電費收取產生糾紛,可向消保官申請協處。

內政部指出,依最新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,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,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之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,主要是為規範房東不得向房客收取不合理的電費。

因此,自9月1日起,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即應適用新制規定。新版契約實施前已簽訂之租約,基於契約不溯及既往及安定性之考量,不適用新制租約規定,仍應按原規定履約。

內政部指出,房客向房東分租套房或雅房時,宜先了解租屋整體用電情形,於簽約前應與房東妥善溝通支付範圍,除負擔自身使用的用電度數外,有無包括公共區域用電量,並斟酌其收取之電費是否合理,並於雙方租賃契約中約明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內政部表示,租賃雙方對於電費之計收方式應於契約中約明,如有因電費收取而生糾紛,可向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、消保官申請協處。若房東於9月1日後所使用的住宅租賃契約條款,有違反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,房客可主張其契約條款無效,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如未經載明於租約中,仍構成契約的內容。且該不符規定之條款如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,可依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,處3萬至30萬元罰鍰。

內政部特別提醒,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,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,並善用內政部版的租賃契約,以確保租賃雙方權益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8%BC%89%E6%98%8E%E9%9B%BB%E8%B2%BB%E9%81%BF%E5%85%8D%E7%B3%BE%E7%B4%9B-%E6%96%B0%E7%89%88%E4%BD%8F%E5%AE%85%E7%A7%9F%E8%B3%83%E5%AE%9A%E5%9E%8B%E5%8C%96%E5%A5%91%E7%B4%849%E6%9C%88%E4%B8%8A%E8%B7%AF-073514828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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